網紅面包店的啟示——合伙經營中的法律風險預防
案情簡介
近日,江陰法院審結本地網紅面包店合伙合同糾紛案。劉某與高某在江陰合伙經營著一家面包店。2020年,二人的好友姚某見面包店的生意紅火,也想加入面包店的合伙經營。三人經過商議后簽訂了合伙協(xié)議,約定了各自的出資份額和收益分配等。面包店在進一步擴大經營、做強品牌后迅速成為江陰乃至周邊地區(qū)的知名品牌面包店,獲得了許多消費者的喜愛。
然而,好景不長,由于合伙經營意見不一等事情,姚某與劉某、高某等發(fā)生糾紛,為了退伙事宜劉某起訴至江陰法院。
審理結果
經法院主持調解,各方達成調解協(xié)議,姚某將其持有的4%股權轉讓給高某所有,由高某支付股權轉讓款17.5萬元。各方還就分期支付、違約條款等一并達成協(xié)議。
在民間經營中,個人合伙因為啟動方便、優(yōu)勢互補、資源共享、分散風險等優(yōu)點而較為常見,尤其在朋友、親屬等具有一定信任基礎的公民之間。而合伙經營在享有這些優(yōu)勢的同時,也伴隨著缺陷:約定不詳盡,管理、運營松散,財務不規(guī)范等等,在經營態(tài)勢好的時候,這些問題被忽略、被掩蓋,當經營規(guī)模越來越大,或者經營出現(xiàn)虧損時,這些缺陷會動搖各合伙人之間的信任基礎,產生各種合伙糾紛。
自2021年以來,江陰法院受理了合伙協(xié)議糾紛142件,已經結案的113件中,判決34件,調解、撤訴結案79件。
個人合伙案件呈現(xiàn)以下特點:一是合伙關系認定方面。個人合伙往往沒有經過工商登記注冊,而是借用他人或者某個合伙人的其他營業(yè)執(zhí)照,以個體工商戶、或其他企業(yè)等外在形式進行營業(yè),當內部發(fā)生糾紛時,往往就雙方的關系存有較多爭議,如一方主張雙方是合伙關系,而另一方則有可能提出借貸關系、雇傭關系、租賃關系等等的答辯意見。二是合伙人成立合伙時對權利義務、財務制度約定不明確,有些甚至僅為口頭約定,無書面證據(jù)固定下來,訴訟中各執(zhí)一詞,難以認定。尤其是當合伙人中有一方提供了經營資質、經營場所等情形下,涉及到協(xié)議中未涉及的費用等,如果還存在代開發(fā)票等情形時,更容易形成多重的法律關系。三是是賬目不清、財產不明。合伙糾紛中,常見一方合伙人疏于參加管理,或者在最初原本比較信任的情況下未嚴格執(zhí)行財務管理制度,而另一方合伙人掌控合伙經營實體及財務記賬,導致對于合伙財產變動、合伙經營所得、費用開支等難以查清。
因為存在以上特點,一旦提起合伙協(xié)議糾紛,當事人往往面臨訴訟請求復雜、訴訟過程漫長、舉證困難重重、合伙經營難以繼續(xù)等。要避免陷入合伙協(xié)議糾紛訴訟,形成長期良好的合作,在合伙經營中,需要注意以下幾點:
1、釆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,并明確合同應當包含的主要條款。合伙合同除了要明確各合伙人的出資份額、盈虧負擔等以外,還應該對退伙、解散等事宜進行約定??梢愿鶕?jù)出資份額確定利潤分配、虧損分擔的比例。合伙人以貨幣以外的財產權利出資的,應明確作價、份額、出資期限等。對于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,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(xié)商確定或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。如果未對出資進行評估作價,則不能以出資比例作為利潤分配、虧損分擔的標準。在合伙協(xié)議中,還應約定繳付出資的期限。
2、建立健全完善的財務制度,對于何種憑據(jù)、經過何種程序入賬等容易起糾紛的事項,要書面明確,并在執(zhí)行過程中要注意定期對賬,認真保管財務賬目及憑證,以便日后發(fā)生糾紛也有章可循,或者聘請專業(yè)人員做賬,以免猜忌。在個人合伙中,當事人往往記賬隨意,白條入賬等憑據(jù)不規(guī)范的情況隨處可見,也提供不出資產負債表、損益表等規(guī)范的財務報表。當事人對此情況往往是知道的,但由于正常運作時不在意,疏于管理,亦未提出異議,一旦糾紛發(fā)生,對于真實財務狀況便難以查清。平時注意保存證據(jù)。
3、合伙終止時,要及時清算,盈余要及時分配,債務要及時償還,并對結算結果加以固定,減少糾紛發(fā)生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,關于合伙債務承擔涉及兩種性質不同的法律規(guī)范。在對外債務中,為保護合伙債權人的利益和社會交易的安全,各合伙人應當以其全部個人財產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,各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,這是強制性法律規(guī)范,當事人不得在合伙協(xié)議中排除其適用,如有相抵觸的,約定無效。在合伙內部,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協(xié)議中約定各合伙人對合伙債務的分擔比例,但合伙人不能以此約定對抗合伙債權人,每個合伙人都應當依法對合伙責任承擔連帶無限責任,合伙人實際承擔的債務超過其約定的分擔比例的,取得追償權,可以請求其他合伙人償還其應當承擔的債務份額。
主審法官:沈金鋒